
上周,欧盟最高法院裁定匈牙利在关于大麻政策问题上的立场违反了欧盟原则,因为匈牙利在几年前的一次联合国会议上投票反对欧盟关于重新分类大麻的“共同立场”。
2020年11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定,规定各成员国应代表欧盟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的后续会议上采取共同立场。在此之前,欧盟各国花费了数月时间进行协调,最终确定并达成了这一项共同立场。其目的之一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修订两项联合国公约(即《麻醉药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关于大麻和相关物质的分类,旨在放松对大麻最严格的国际监管。
然而,在对这些建议进行投票时,匈牙利的代表不仅违反了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共同立场,甚至发表了与该共同立场相矛盾的声明,违反了欧盟法律。鉴于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匈牙利提起了未履行义务的诉讼。
在2020年底,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ND)投票决定将大麻从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附表四中移除,投票以27票赞成、25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为此,联合国麻委会为承认大麻的药用和治疗潜力打开了大门,尽管其用于非医疗和非科学目的仍然是非法的。这一决定极大地地推动了对该植物药用特性的进一步科学研究。
事实上,欧盟本身在麻醉药品委员会中没有正式投票权,但认同并支持大麻的重新分类。然而,匈牙利投票反对该提案,与欧盟的共同立场相悖。
事实上,匈牙利一直对大麻采取强硬立场。在国内,当局对毒品采取高压态势,将大麻问题纳入更广泛的政治叙事,以维护公共秩序、家庭价值观和实施国家管控。政府官员们警告称,大麻使用量正在上升,尤其是在年轻人中,并认为放宽国际分类会在各国内部发出错误信号。在联合国,布达佩斯方面也一直着重强调这些担忧,称任何改变都可能使这种被匈牙利视为真正公共卫生威胁的毒品正常化。
法院指出,欧盟理事会关于毒品贩运的框架决定通过提及上述两项联合国公约来定义“毒品”概念。修改这些公约中物质清单的决定会影响该框架中规定的处罚的适用,因此可以直接影响和改变欧盟法律。成员国代表欧盟就此类决定采取立场属于欧盟的专属管辖权,匈牙利在本案中以其行为方式无视了这一管辖权。该成员国也因此违反了欧盟理事会根据该专属管辖权通过的共同立场决定。
根据真诚合作原则,成员国必须促进欧盟任务的实现,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共同目标实现的措施。在本案中,匈牙利在一个国际机构中投票反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从而违反了该原则以及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国际代表方面的统一原则。通过脱离理事会制定的共同战略,匈牙利削弱了欧盟与其他公约缔约方的谈判能力。
欧洲法院在新闻稿中表示:“鉴于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对匈牙利提起了违约诉讼。委员会认为,匈牙利侵犯了欧盟的专属对外权限和理事会关于共同立场的决定,并违反了真诚合作原则。匈牙利在其辩护中主要辩称,理事会的这项决定是不合法的。”
欧洲法院在驳回匈牙利论点的裁决书中写道:“匈牙利的行为破坏了欧盟国际行动的有效性,也损害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信誉和声誉。”
欧洲法院裁定: “匈牙利未能遵守欧盟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ND)第六十三届会议复会上就修订大麻及相关物质管制清单所采取的立场。因此:
匈牙利(i)未履行其根据2020年11月23日欧盟理事会第(EU) 2021/3号决定所承担的义务,该决定规定了欧盟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复会上就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订)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项下对大麻及相关物质进行管制的立场,该决定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18条第9款并结合第288条第四款对匈牙利具有约束力;
(ii)侵犯了《欧盟运作条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欧盟专属对外权限;以及(iii)违反了《欧盟条约》第4条第3款规定的真诚合作原则。”
法院总结称:“根据《程序规则》第138条第1款,败诉方应被责令支付诉讼费用,前提是胜诉方已在其诉状中提出此项请求。由于欧盟委员会已提出支付诉讼费用的请求,且匈牙利败诉,因此匈牙利必须被责令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据法院新闻社报道:“法院在判决中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立场,认定匈牙利未能履行其在欧盟法律下的义务。法院断然驳回了匈牙利的辩护,并责令布达佩斯支付诉讼费用。由于无法上诉,此案现已结案。欧盟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支持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匈牙利违反欧盟法律的观点,使布鲁塞尔在未来已达成共同欧盟立场的全球投票中更有理由要求其成员国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