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的联邦官员表示,继特朗普政府周四宣布对大麻进行重新分类之后,他们计划针对大麻产业发布新的税务指导意见。
根据代理司法部长托德·布兰奇签署的最终命令,凡接受各州医用大麻许可监管的大麻,将即刻被重新归类至《受控物质法案》附表三,即俗称第三类管制物质。这一类别专门适用于那些具有公认医疗用途且成瘾性处于中度至低度的物质,其中还包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大麻类药物、以及某些大麻提取物和某些天然衍生的Delta-9-THC。这是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大麻政策领域发生的最重大转变。
与此同时,在各州合法娱乐大麻市场流通的大麻产品,以及未经许可的大麻作物、散装大麻,以及任何尚未被纳入FDA批准药物产品的大麻及大麻提取物,仍被保留在附表一中。不过,今年夏天联邦将举行一场听证会,届时会对大麻更广泛的重新分类监管问题进行审议。
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IRS)表示,他们“预计司法部的这一举措将对医用大麻行业的企业产生重大的积极税务影响。”为此,财政部和国税局计划发布相关指导意见,以阐明美国司法部最终命令所产生的联邦税务后果,并解决由此改革所引发的主要联邦税务问题。该最终命令旨在落实特朗普总统签署的关于加强医疗大麻与大麻二酚研究的行政命令。
该行政命令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特朗普总统指示司法部长采取相关措施尽快完成相关程序,将医疗大麻依据联邦《受控物质法案》从附表一移至附表三。
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分级虽无法使其在联邦层面完全合法化,但它将惠及获得州政府许可的大麻企业——这些企业将能够享受联邦税收抵扣。根据现行的《国内税收法典》第280E条通常禁止企业针对其开展的特定业务申请税务扣除和抵免,此类业务特指涉及贩运联邦或州法律所禁止的“附表I”或“附表II”管制物质的业务。
因此,对于那些因司法部最终命令的实施而不再从事《受控物质法案》项下附表一或附表二管制物质贩运业务的企业而言,此次大麻重新分类举措通常意味着第280E条不再构成其申请税务扣除和抵免的障碍。事实上,这些企业目前是被排除在税收抵扣政策之外的,原因就是280E条规并不适用于第三类管制物质。
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在最新发布的公告中指出:“因此,此次大麻重新分类将普遍消除第280E条规定所构成的政策障碍,从而允许相关大麻企业合规申报其税收抵扣与抵免。根据此次最终命令的相关规定,这些合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已不再被联邦《受控物质法案》认定为是涉及第一类或第二类管制物质的交易。”
鉴于此次大麻重新分类举措是分阶段实施的,因此那些同时服务于医用大麻和娱乐大麻市场的持牌企业,可能仅能针对其对应部分的业务获得立即税收减免。为此,税务机构与财政部表示:“相关指南将会明确指出:对于从事多类型业务的企业而言,第280E条款仅适用于那些与第一类或第二类管制物质相关的业务活动,例如,通过分摊费用的方式适用。”
布兰奇在向司法部下达关于大麻重新分类的指令中也表示,他“鼓励”财政部长“考虑对州持证人根据州医用大麻许可证经营的纳税年度,追溯性地免除第 280E 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尽管这是一个被认为充满希望的信号,但它远未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裁决。因为行政命令已明确指出:“本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联邦纳税义务的最终裁定”,并指示经营者就其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预计即将发布的指引将进一步明确:对于那些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而言,第280E条仅适用于其中涉及贩运“附表一”或“附表二”管制物质的特定业务活动(例如,通过对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方式加以适用)。预计相关指引还将包含一项过渡规则,规定就第280E条而言,对于因《最终命令》的实施而不再涉及附表一或附表二管制物质的商业活动,其管制物质附表重新分类通常将被视为自包含《最终命令》生效日期的该企业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开始适用。
据悉,上述机构并未具体说明预计何时发布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
此外在周四,美国司法部在一份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文件中表示,联邦政府对大麻进行的重新分类并不会改变法院在裁决一桩涉及大麻消费者持枪权的待决案件时应遵循的审判原则。
就在司法部发布大麻重新分类规则数小时后,唐纳德·特朗普总统也特别强调了大麻所具备的独特医疗功效。总统在其椭圆形办公室表示:“许多人正饱受各类严重疾病的折磨,而大麻似乎正是解决这些病痛的最佳良方。人们对此感到非常欣慰。因此,我衷心希望大家永远无需用到它。但你若确实有此需要,据我所知,在各类替代疗法中,大麻无疑是效果最为卓著的一种。”
确实,280E条款对于美国大麻产业而言,其利害关系非同小可。正如行业媒体曾经报道的那样,美国主要的跨州大麻运营商合计背负着超过16亿美元的在280E条款项下的争议性税收债务。事实上,周四的行政命令并未改变这一现状,而美国国税局是否会因该命令软化其立场实施追溯性减免,抑或还是会继续追缴欠税,将是未来几周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