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回应美国大麻重新分类令

发布时间:2026-01-28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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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8 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14368号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长尽快完成将大麻从联邦《管制物质法案》(CSA) 的附表 I 降级至附表 III 的程序。此次对联邦大麻政策的重塑比其 1970 年《管制物质法案》通过以来的任何其他改革都更加深刻,首次正式承认了大麻的医疗价值。同时,联邦卫生机构还将启动试点计划,拟将CBD治疗纳入联邦医疗保险计划。

事实上,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包括联合国协议在内的各项国际协议。针对此次美国宣布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级别,国际大麻商业会议及其媒体合作伙伴《今日大麻与科技》联系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以了解该机构对美国计划重新调整大麻管制级别的看法。

据《今日大麻与科技》的最先报道,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秘书处的一位代表示:“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理事会已注意到美国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该命令将把大麻重新分类至《管制物质法》附表三。根据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及其一贯立场,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强调缔约国应将大麻的使用限制在医疗和科研用途。”

媒体报道称,INCB表示:“希望建立大麻获取机制以允许其用于医疗或科学用途的政府,应制定《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包括设立国家大麻管理机构,负责控制、监督和许可大麻作物的种植;指定允许种植的区域;以及对种植者进行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大麻的重新分类并不会在美国联邦层面使大麻合法化供成人使用。美国《管制物质法案》于 1971 年首次实施,并将大麻列为一级管制物质。

美国缉毒局(DEA)将一级管制物质定义为“目前没有公认的医疗用途且滥用可能性高的药物”。相反,三级管制物质则被定义为“具有中等至较低生理和心理依赖可能性的药物”。

十多年前,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相继通过了州级成人用大麻合法化法案;2013年,乌拉圭成为首个通过全国性娱乐用大麻合法化法案的国家。此后,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向美国和乌拉圭发出警告,指出此类政策违反了国际禁毒条约。然而,这些警告并未能阻止美国容忍各州的大麻合法化浪潮。

然而,2020年12月2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ND)进行投票决定将大麻从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附表四中移除,该附表中纳入了管制最严格、最危险、致命易上瘾的毒品,包括海洛因等。这些药物被公认为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治疗用途。

尽管大麻仍被列入附表一中,但这项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的决定,首次在国际层面承认了大麻的医用和治疗潜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将大麻用于非医疗和非科学用途仍属非法。

最终,投票以27票赞成、25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投票的关键细节包括:

现实意义:此举表明大麻不像海洛因等仍列在附表四中的毒品那样具有高度成瘾性和有限的医疗价值。

生效日期:该改革于2021年正式生效。

当前现状:大麻和大麻树脂仍受附表一的管制,需要接受严格的国际监督。

产生影响:此举首次承认了关于大麻治疗益处的科学证据,减少了其此前被严格禁止所带来的污名。

当时,美国的投票决定是将大麻从《单一公约》附表四中移除,但仍保留在附表一中。美国表示,此举“符合科学研究的结论,即虽然已经开发出安全有效的大麻衍生疗法,但大麻本身仍然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风险,应继续根据国际药物管制公约进行管制”。

实际上,早在2019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就公布了关于将大麻列入国际毒品管制条约的六项建议。建议认为:四氢大麻酚(THC,即大麻中的成瘾物质)含量低于2%的大麻二酚(CBD)不应受到国际管制。成员国出于各种原因拒绝了这一建议,其中一些成员国认为CBD目前并未受到国际管制,因此没有必要采取行动。然而,近年来,CBD在替代治疗和健康疗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催生了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产业。

联合国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58年7月28日通过第689 J (XXVI)号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以及大会1949年12月3日第366 (IV)号决议的规定,召开一次全权代表会议,以通过一项关于麻醉药品的单一公约,用一项单一文书取代该领域现有的多边条约,减少专门负责管制麻醉药品的国际条约机构数量,并对麻醉药品原材料的生产进行管制。

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简称《单一公约》或《1961年公约》或C61)是一项国际条约,旨在管制涉及特定麻醉药品的活动(种植、生产、供应、贸易、运输),并制定一套针对其医疗和科学用途的规章制度(许可证、治疗措施、研究等)。该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并设立了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截至2022年,经修订的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已获得了186个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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